中华工商时报:以准入“善治”激发市场更大活力
市场准入是各类经营主体开展经营、参与竞争的起点,是否有资格进入市场、能进入市场哪些领域、能否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是衡量市场准入制度优劣的重要标准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、国务院对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,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规则逐步建立,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有力支撑。
同时也要看到,当前市场准入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。比如,在政府和市场关系上,一些领域政府和市场边界不清,政府干预过多;在公平竞争上,一些领域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,存在地方保护、市场分割等隐性壁垒;在准入管理上,还存在准入规则设计不科学、准入不准营、名准实不准等问题;在准入监管上,传统市场规则、准入体系、管理方式难以直接应用于新业态新领域,等等。高质量发展对构建高标准市场准入制度体系提出更高要求,《意见》精准聚焦市场准入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,靶向提出对策,做出系统安排,有利于提高各类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可预期性,充分释放经营主体活力,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,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制度保障。
突出制度集成创新是《意见》的一大特点。制度创新是推动发展的强大动能,随着现代经济运行复杂性程度的进一步加深,还需要更加注重把握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辩证关系,将各个独立的制度进行整合,着力增强制度创新的系统性、整体性、协同性。市场准入涉及政府与市场、国企与民企、内资与外企、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、市场禁入和许可准入等多方面关系,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,针对此,《意见》坚持系统观念,既保证单一制度的独立性和完整性,又注重制度相互之间的耦合和关联;既强调总结应用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准入的基本经验,又注重积极探索制度型开放,体现了开放包容、博采众长、兼收并蓄的特点。
把市场准入纳入法治轨道,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一条基本经验。围绕市场准入,我国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部门规章均设置了相应条款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,市场准入作为一项市场经济基础制度,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,才能焕发勃勃生机。《意见》多处使用“依法”字眼,强调改革要于法有据、要在法治轨道上进行,彰显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鲜明导向。
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一个重点,是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。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,不仅为未来发展打开了更多可能,也对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。市场准入既涉及生产力布局,也涉及生产关系调整。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,需要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、新模式、新动能,需要放宽准入条件,加快形成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,激发创新活力和动力。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,要在包容与审慎中找到平衡点。《意见》关于“实施宽进严管”的表述正是这一理念的集中体现。鼓励创新,就要坚持“宽进”,包容新的东西,甚至允许它们在一定限度内“失序”,因为老办法未必“对症”新业态,要在探索中加以校正,走向规范发展。同时,也要统筹发展与安全,对新业态新模式加以“严管”,对它们带来的风险挑战作出前瞻性科学评估并加以防范,不能因创新对现有秩序造成严重冲击,更不能以“创新”为名行危害“安全”之实。
准入不是乱入。准入便利了,不意味着进去就一定能做好。完善市场准入制度,在为地方政府、经营主体打开方便之门的同时,也可能招致盲目投入、非理性投资冲动等问题,既不利于地方和企业自身发展,也有损地区或行业整体发展,甚至波及大的经济面。地方政府和经营主体要立足发展阶段、自然禀赋、发展定位、基础条件等,因地制宜、因时制宜、因企制宜,稳妥审慎敲开准入大门,扩大有效益的投资,激发有潜能的消费,为激发市场活力助力。
坚持和落实“两个毫不动摇”、健全促进“两个健康”工作机制,一项重要任务是,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。《意见》紧紧围绕“确保各类经营主体能够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”这一重点,健全机制、放宽路径、优化环境、完善闭环,为实现规则平等、权利平等、机会平等创造了条件。事实上,市场准入不平等不仅仅存在于国企和民企之间,民企之间同样存在。一些大型民营企业利用长期形成的市场优势地位,排除、限制行业市场竞争,损害中小企业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。这同样是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过程中需要着力破除的问题。
市场准入制度是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关键,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集中体现。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过程也是市场准入走向“善治”的过程。期待在市场准入“善治”推动下,“有形的手”和“无形的手”不断走向“止于至善”,各种所有制经济能够优势互补、共同发展,大中小企业实现融通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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